一、范 围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1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
第二条 部分价值在1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也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1、低值仪器仪表和教具: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
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如电钻)等。
3、其他:乐器,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二、管 理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计划与购置、验收与帐务管理、使用保管与损坏丢失赔偿、出借与调拨等,参照《天津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天津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天津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帐务管理与固定资产相同。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账、卡、物核对,使其经常保持一致。
第五条 新购置低值仪器设备,在办理验收与报帐手续时,须填写《天津美院低值耐用品验收单》。为旧设备购买的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账,在原设备(账)上增值即可。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一律粘贴红色编号标签。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销账。报废物品的实物处理办法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