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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014-09-27 09:20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效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做好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归为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教学仪器设备及其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做好验收、使用、保管、保养维修和各项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整可用状态。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仪器设备购置款项包括:

学校每年教育事业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

上级拨给的教学仪器设备专款;

各分院、直属系自筹经费用于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款;

原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和变价收入。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由教务处和国资处负责联系和组织,各部门自筹经费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应提前申报采购计划及时申报财务处备案。采购计划的最终审定由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教学仪器的设备添置计划每年制定一次,各分院、直属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当年经费和现有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由各分院、直属系主管领导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商讨,制定好年度计划,详细填写《年度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一式二份送交财务处平衡汇总,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定,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计划进行采购。万元以上大额采购,须报请院党委及投资领导办公室会审批。

第七条 批准计划的变更,单件或成批次购置设备价格出现变更,超额千元以上者须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同意,超额在万元以上者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填写《年度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须将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填写清楚。如按计划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适用,应追究原因。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条 购进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验收,才能入库。建立帐卡并帖签后方能交付使用。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专职人员对所有仪器设备负全责,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员同意并办理领用手续,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依据《天津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依据《天津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工作调动,相关教学单位领导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和学生均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规则》、《学生实验守则》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美术学院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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