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院(系)、部(处)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院(系)、部(处)在考虑赔偿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仪器设备的性质、种类、使用年限、本人一贯表现、认识态度及损坏价值和造成影响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不得借给私人。
第五条:院(系)、部(处)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设备,减少损失的、以及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资产行为做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误,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做不慎,造成严重浪费。
5.教学、科研实验用仪器设备,只能用于教学、科研,不许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丢失、损坏要加倍赔偿。
6.违反规定私自借用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损坏,要从重赔偿,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隋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十一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照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院设备管理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天津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报教务处设备科,如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不报,要追究主管院(系)、部(处)领导责,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组织有关院(系)、部(处)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专案处理。
第十三条:为了做好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工作,由各使用保管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赔偿处理评议小组,吸收有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至 5人组成,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评议工作。凡损失仪器设备属于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由评议小组提出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到国有资产处办理销帐等手续。如损失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由评议小组提出处理意见,院、系(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处理。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并把个人偿还计划报财务处,偿还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经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由工资和助学金中扣除。赔偿费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费。
天津美术学院
2002年12月30日